有不少人在咨詢筆者時,直接說他們不需要信託,只需要一份遺囑。在這種情況下,筆者往往要先了解他們的家庭背景及資產情況,才會作出定論。
「我資產不多,不需要信託」
很多人認為自己不是太富裕,所以不需要信託。事實上,資產只是衡量是否需要信託的其中一個因素,還有其它包括家庭狀況等重要因素,需要納入考慮之內。例如:超過一段婚姻,並與前配偶生了孩子。很多人誤以為,只要不把前配偶所生的孩子放在遺囑內,便不會有任何遺產留給前配偶所生的孩子。事實並非如此。
以紐約為例,假設在第一段婚姻有孩子,但在第二段婚姻沒有孩子,在遺囑內只指明留給現任配偶。雖然紐約法律容許不留任何遺產給子女,但當遺囑呈交法庭時,呈請人需要通知前配偶所生的子女。若該子女不反對這份遺囑,那當然沒有問題。然而,一般子女收到通知,並發現遺囑內自己不是遺產受益人之一,絶大部份人都會找出反對的理由。如果設立信託並將資產注入,因信託不需做遺囑驗證,所以前配偶子女便沒有機會作出反對。
「我們沒有子女,所以遺囑執行人只要按遺囑內容執行便可」
沒有子女的夫妻,在離世時,通常父母親已不在。若近親只有雙方兄弟姊妹,當離世配偶的兄弟姊妹收到遺囑驗證通知時,只要其中有一位兄弟姊妹反對,那爭產案的序幕便會被掀開,冗長的聆訊也會隨之而來。但是,如上面提到,設立信托並注資,一般可以避免這些問題。
「我準備把遺產分贈給幾個慈善機構,所以只訂立遺囑便可」
筆者有很多客戶都是沒有近親的,他們當中有很多都表示會把遺產留給幾個教會,例如;教會甲有50%,教會乙有30%,教會丙有20%,由教會的一名牧師出任遺囑執行人。這原本是件美事,但卻為遺囑執行人增添麻煩。因為沒有近親,所以首先必須找出所有法定遺產受益人,給予通知,在沒有任何人反對的情況下,這份遺囑方可生效。若沒有這些法定遺產受益人的聯絡資料,便要聘請系譜專家作調查,費時失事。信託則沒有這些繁雜程序的要求。
以上只是一些我個人常見的例子而已,其實做遺產規劃的目的,是用最有效、最省時及最省錢的方法,將最多的遺產留給受益人。然而,很多時候,我們會忽略了最有效方法的原則。遺囑很多時候只是遺產規劃的其中一項,而不是唯一的一項。
◎ 李兆樑律師、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