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身處海外的妹妹急需八萬美元作生意周轉,我預備月初回去探她,可以到時帶支票寫給她嗎?還是有其他辦法?
答:
按照美國稅務法,任何人出境或入境,攜帶現金 (不論是美元或其他國家的貨幣)、金幣、金條、金塊,可兌現的財務文據包括支票,不論是旅行支票、銀行本票或私人支票,若總值在一萬美元以上,均需填報國稅局表格FinCen 105,打印後在過境時呈交給海關及邊境保障局 (CBP) 職員審閱存案,並不需要課稅。
有人問,若攜帶空白支票,到海外才填上應填資料及簽名去兌現,豈不是可以避免這手續嗎?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同一條例中要求,在海外寫支票,若涉及美國銀行戶口,這行動也視作過境運款,回來入境時要補報105表格。
同樣理由,若是寄支票給令妹,也視為過境運款行為,仍然需要填報該表格,只是要在打印及簽名後,寄往維珍尼亞州專為處理該等表格申報的相關稅局部門。
若違反這申報條例而被抓者,除其過境攜帶的資金會被沒收外,更可能面對被罰最高50萬元及入獄十年的處分。
因此,比較安全及便利的方法,便是經由銀行匯款,讓銀行辦理轉帳手續。他們具有過境運款申報豁免。另一方面,當銀行涉及一次存款超過一萬元現金時,便要申報8300表格,這是他們的責任。
還要提醒的是,因為閣下海外匯錢額超過五萬元,在年終報稅時,需提醒會計師有這筆匯款及如何看待這筆「貸款」定性,以便在稅表的海外存款及收入申報表上列出來。
◎ 文展雲律師、文旭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