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與先夫早年在法拉盛購入一合作柏文 (Co-op, Cooperative Apartment),先生年初因病去世,以為很容易將戶權轉為己有,但管理處要求頗多,是否歧視我而諸多刁難?應否投訴還是乖乖地合作?
答:
閣下所擁有的合作柏文,其性質與純不動產(Real Estate)如房屋、共度單位 (Condominium) 不同,這些都是一旦擁有,便連地、地下權、空間權及建築物都可以單獨、自由組合或一併買賣。
然而,合作柏文是股東和租客的關係,真正的物業權屬於柏文公司 (一般以有限公司名義作發展商)。它將分配相關使用權,藉着不同分額的股份及長期租約,出售給購屋者。因此,您一方面是諸多股東之一,有享受權,但若公司負債,您亦要按擁有比率分擔。
您先生去世後,代表該公司業主的管理處,需要確定閣下的「繼承」過程不會對公司和其他的股東構成不利。他們會要求您提供足夠合理官方文件,讓他們安心轉主權歸您。通常,您需要提供遺產法院的證明,表示您是先生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排除他的子女或第三者亦可能是合法繼承人,與您爭產。
一般以夫妻聯名戶口 (Joint ownership、Joint tenant、Joint account、As husband and wife) 等形式所擁有的財產,可以省掉遺產法庭認證的手續,並一切配偶去世後應申報及繳付的稅捐。收到有關稅務單位發出沒欠稅或不反對的通知後,管理處才安心轉股票,及簽署以閣下為唯一租客的新租約。到時,舊的股票及租約務必退還。
◎ 文展雲律師、文旭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