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和先生早年各自已經訂妥及簽署遺囑。服務事務所說文件中有授權書,在行使醫療決定時,配偶及兒女們可代我作決定。近日朋友提醒,可能還要另一份授權書,處理其他事務,為什麼?
答:
因未閱讀過閣下的遺囑,所以比較難單憑閣下所言作出建議。
一般經律師樓準備的遺囑,都會附上醫療決策書 (Living Will,或醫療指示Medical Directive或Medical Power of Attorney):當發生嚴重事故,本人不醒人事,且無望康復,無法親自決定是否接受延續生命的醫療、手術、措施及藥物等,到時醫療決策授權書的被授權者(統稱代理人Agent),便按自己的人生觀及信仰,替代當事人作決定;但這樣的授權書,並不涉及任何其他事務。
其他事務範圍很廣,不論是財務、房地產、稅務、社會福利、銀行業務、保險和退休金等,都不能使用上述的醫療決策授權書,而要獨立準備另一份,且要求在地保官 (Notary Public) 前簽署再認證。有些州亦要求代理人同樣在地保官前簽署認證,作為承諾願意被委托,才能生效。
還有,有些州對這類授權書,要求在每一項事務的授權前簡簽 (Initial),不然無效;除非在所有欄目下,有一總授權選項,並要在地保官前簽署,若有遺漏,便算無效。
另外,該文件讓代理人替代本人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沒有辦妥,便要循法律途徑向法庭申請代理人的法令,費時費力費錢,有時更會延誤而蒙受損失或不便。因此,該授權書縱使不簽署遺囑,也應簽妥一份以防萬一。又鑒於文件的重要性,差之毫釐失之千里,花點費用委托律師代為處理較安心踏實。
◎ 文展雲律師、文旭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