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叔叔在紐約巿獨居,有些資產,太太剛去世,自己受不了打擊,竟漸神智失調,兒子遠居西岸,不能親自料理,應如何處理?
答:
涉及協助精神病患者的紐約州例第81條款 (Article 81),專為不能自理者而設,借助向法院提交申請,指派合格的法定看管人 (Guardianship) 提供需要者。像您叔叔這樣的人,可獲此條款的各種法律保障及服務。
一般的程序是先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代表您叔叔向法庭提出,委派一位合適可信的法定看管人。此人可能是他的18歲以上親人,或由法官從經由法庭認證合資格的法定看管人名單中選出,由他管理叔叔方方面面的需求 —— 不論是醫療需要、財務處理、家護或安老服務的協調,銀行戶口、投資產品、保險,索賠受理,退休金及社安金處理,或協助每年稅表的申報;甚至他日叔叔真的患上重症,卻不能對醫療服務表態時,此人亦可以按照當時情況,作出是否接受某些醫療保險服務的決定,及簽署一般具法律效力的合約等,都全權負責。
因此,此人必須具備足夠經驗、資格及誠信度。若是讓親戚擔任這法定看管人的角色,必須提供符合資格的材料,讓法院審核。另外,要提供的關鍵資料,是避免利益衝突的保證。
申請者也要出席法庭聆訊,代表叔叔親人申請的律師要力舉其優秀資格,讓法官評估申請擔任這職位者是否對叔叔是最好的選擇,來決定是否接受申請。若不被接納,法官會從已被法庭接納的名單中甄選一位法定看管人。承擔這個職位者,要每年作一份年度報告,這份報告可以聘請會計師來協助,此職位是有酬勞的。
◎ 文展雲律師 / 文旭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