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將詐騙集團和《魷魚遊戲2》相提並論,指詐騙集團的運作是現實版的魷魚遊戲。從基督信仰角度看,兩者皆刺激我們再思罪惡的本質。
不少人認為,由於受害人貪小便宜才墮入詐騙陷阱;《魷魚遊戲2》的劇情則描述一班人,因窮途末路才走進殘酷的遊戲,希望翻身。當中很多人是債台高築的;有想獲得一筆錢,以養育將出世卻會是單親的孩子;有希望贏取獎金來治療患重病的女兒。在被詐騙集團擄拐的個案中,也不全是源於受害者的貪念,一些藝人原為尋找演出機會,最終卻落入圈套。這些人都有一共同點,就是之前的困境,促使他們轉入另一困境;之前處身的地獄,驅使他們跳進另一個地獄。
罪中的不由自主
很多基督教信徒認為,「罪」是人的能動主體行為 (agential act),所以我們多說人「犯」罪;然而,我們往往忽略信仰傳統中對罪的非能動方面的 (non-agential) 理解。其實後者並不陌生,它指的正是《聖經》中保羅說:「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作的。」(羅馬書7章20節)思考罪的非能動性,不是說我們因此可除去人應有的責任,而是要讓我們對罪有更立體、深刻、透徹的了解。
罪的非能動性,不單止如保羅說,是對人「裡面」的形容,也是對人「外在」境況的描述。詐騙案受害者的經歷,令我們更體會人如何在罪中不由自主:集團常要求被擄拐者,在犧牲自己和犧牲他人之間二擇其一。例如,受害人唯有持續詐騙他人,以達一定「業績」才免受傷害;有曾為小隊隊長憶述,當小隊成績不達標,頭目告訴他只有兩個選項:交出自己或是交出隊中成績最差的隊員被活摘器官,最後,那隊長選擇了後者。
惡的脅逼與洗腦
惡之恐怖處,正在它逼人犯罪才能保住自己,而在過程中,它會呈現其更不寒而慄的一面:因犯罪者不得不犯罪,當日子久了,他們得為自己的行為賦予正當性,以度過良心的關口。如一些在詐騙集團工作了一段時間的人會說:「因受騙人愚蠢才受騙!」如此指責受害者 (victim blaming),跟上世紀一些納粹分子稱因猶太人把耶穌釘死十字架上,所以猶太民族當受大屠殺的荒謬邏輯有幾分相似。罪惡成為網羅,把人重重包圍,令人難以逃離轄制;甚至,它使網中人不覺自己身在網中,並令他們視所犯之罪行為「平常」—這就是政治理論學家漢娜 ‧ 鄂蘭 (Hannah Arendt) 說的「惡的平庸性」(the banality of evil) *。同時,因犯罪者繼續犯罪,惡因此能不斷滋生、散播、蔓延。惡如細菌或病毒,變得日常、時刻繁衍傳播,並在人見慣不怪下傷害和摧毀大量生命。
如何理解拯救?
罪惡既是如此,拯救從何說起?《魷魚遊戲2》跟《魷魚遊戲1》一大不同處是,前者加入了「拯救」元素:曾玩過遊戲的男主角再次走進遊戲,要向參賽者揭示遊戲制度的殘酷與醜陋,並企圖將之顛覆。男主角深明真正要對付的不是其他參賽者,而是令參賽者互相廝殺的幕後主腦;這覺醒彌足珍貴,因它識破了罪惡的網羅,並嘗試在其中撕出破口。《魷魚遊戲2》的結尾顯示,這改變的嘗試似乎以失敗告終,但它令一批人覺醒,而整個遊戲制度亦被搖撼。參賽者最後能否逃離遊戲場地?遊戲又會否及如何繼續?這些有待第三季劇集揭曉。
值得一提的是,有時候,拯救似乎免不了用上「骯髒」手段。參賽者拿起槍械反抗,射殺遊戲園區工作人員。《聖經・創世記》29至31章有關雅各到拉班家打工的故事,可說是古代版的詐騙案。雅各最後能逃離拉班家,並取回他認為他當得的,是用了有狡猾成分的方法 (創世記30章25至43節)。基督教傳統存在著和平主義 (Pacifism) 和基督教現實主義 (Christian Realism) 兩大思想流派,前者堅持甚麼形式的武力也不可取,任何戰爭也勿參與;後者則認為需認清現實形勢,有時為更大的義或好處,在極端情況下用上不好的手段,也是逼不得已。如此「弄污雙手」,得以「悲劇」來理解。
我們祈求上主拯救的恩典,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求祂賜勇氣和智慧給我們,在艱難中作抉擇,並能夠把決定引致的禍害減至最輕;同時,這意味著我們要祈求上主恩待,安撫我們憂慮不安的良心。這並非向惡投降,更非助紂為虐,而是明瞭它的網羅太廣,傷害太深;這也是為何我們有必要倚靠上主的恩典,才能跟惡持續對抗。無論如何,我們相信上主終必勝惡。
*註:「平庸之惡」這華文世界的慣常翻譯,容易引起誤解。
◎ 何兆斌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