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夫婦早年艱辛拼博,在紐約創業並積蓄了一點資產,計劃定立遺囑。我們的四名子女中,排行第三的兒子,在家時經常與父母及兄弟們發脾氣爭鬥,後來更離家及多年不再聯絡,所以我們想在遺囑中剔除他的任何繼承權,但我們怕死後他會回來爭產,請問如何恰當部署?若不定立遺囑,是否會被政府沒收?
答:
每一州對遺產的處理方式有異,在沒有定立遺囑情況下,一般都會更為麻煩複雜及費時,但不會導致財產被沒收,只是按法律中的沒有遺囑情況下如何分配方式去處理,變成配偶及子女會按法律的規定去分配,不管自己與他們關係如何都可以瓜分。所以一般情形下,建議財產定立遺囑,以確保自己多年努力所積累財富,能按自己心意喜好去分配。至於對遣產剔除繼承權分配,每一州做法會有差別。
閣下若想剔除其中有繼承權的家人,必須在遺囑中清晰地列出所有可以繼承財產的家人,包括生存或已逝的配偶名字及所有子女的名字,不論是親生、正統、私生或領養,哪一位會被剔除,及簡單解釋為何要剔除這人的原因,並在簽署遺囑時,加上認證宣誓書,即有兩位合資格目擊證人簽署誓書,宣佈自己的名字、住址及與簽署遺囑者沒什經濟關係,聲明簽署遺囑者的神智是清醒及屬於自願行為,再由律師監簽及經過地保 (Notarized)。
另外,應該引用「不得抗爭」條款 —— 禁止任何人士對該遺囑內容提出任何爭議,否則都會被取消繼承資格,進一步杜絕對遺囑內容的挑戰。
要注意,遺囑只有一份正本,律師樓基於多種原因,都會將正本交給客戶自己保管,所以閣下簽署好遣囑後,應該好好存放,或讓至親家人知道你存放何處,以便不時之需。因涉及剔除其中的繼承人,不應讓該受影響的人接觸該文件,以免被破壞或挪除刪改關鍵條款。也應理解,多年後或許很難聯絡該監簽的認證宣誓者,因此自己必須好好保管那份遺囑正本。
◎文展雲律師 ◎文旭慧律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