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我的後院興建」:走出爭議的二元困境

人工智能快速發展所帶來的龐大算力與電力需求,需要數據中心作為基礎設施支援。然而近年來,許多地方政府紛紛提出興建暫停令,社區居民走上街頭抗議,相關環保與土地訴訟接踵而至。
爭端的本質
這種反對情緒正逐漸從零星的社區抗爭,演變為左右科技基建推進的關鍵力量。
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在2026年7至8月進行的全美調查顯示,60%的美國成年人表示,如果新的數據中心在自己居住的地區營運,他們會感到不太舒服或非常不舒服。另一項由蓋洛普(Gallup)於同年3月進行的調查,71%的美國成年人反對在自己的地區興建人工智能數據中心。
面對這股反對聲浪,最容易引發的反射性批評往往帶有道德審判的色彩。有人指責抗議者陷入了典型的「鄰避心態」,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享受智慧型手機與各類生成式工具的便利,另一方面卻自私地拒絕承擔支撐這些技術所需的代價,「不要在我的後院興建(not in my backyard)」。這種質疑表面上看來言之成理,但若將整個公共爭論簡化為「言行是否一致」,便徹底錯置了問題的核心。使用一項技術,並不意味着必須無條件全盤接受其背後的擴張模式。
這場爭端的本質,在於成本與效益分配的極端失衡,以及長久以來地方社會面臨的治理信任危機。科技巨頭與全球用戶共享着生產力提升與商業利益,而地方社區雖然可能獲得稅收、就業與投資,卻也必須直接承受新增電力需求、水資源壓力、噪音、土地利用與基礎設施負擔。真正的問題不是數據中心完全沒有地方利益,而是地方承擔的成本與獲得的利益是否相稱。
決策不透明
更致命的是決策過程中的長期不透明,過去數年來,科技巨頭與地方官員在推動機房項目時,往往仰賴嚴格的保密協議。在部份項目中,這些協議甚至限制官員向公眾透露項目的規模、能源與水資源需求,乃至最終進駐企業的身分。這種形同黑箱作業的行政流程,將原本理應公開透明的公共審查排拒在外,讓當地納稅人感覺自己被蒙在鼓裡,地方資源彷彿在私相授受中被科技資本輕易掠奪。當公眾徹底喪失知情權與參與權時,理性的協商管道被阻斷,最終必然只能激化出以全面抵制為唯一出口的情緒反撲。
面對日益緊繃的抗拒態勢,最危險的做法就是走向非黑即白的極端思維,即「一旦數據中心出現爭議,便要求全面放棄興建」。這種二元對立的視角,忽略了科技演進與社會適應本就是一段動態摸索的歷程。回顧20世紀初汽車剛剛誕生時,早期的車輛既無安全帶也無防鎖死煞車系統,廢氣刺鼻、噪聲震耳,更頻頻引發嚴重的致命交通事故。當時社會如果採取「因為有安全與污染問題,所以必須全面禁絕汽車」的武斷邏輯,現代便捷的交通網絡與工業經濟便不可能發展成今天的模樣。歷史的智慧從來不是在問題浮現時因噎廢食,而是透過制度建立、技術升級與法規規範,例如設立速限、劃設行人動線、研發安全氣囊與排氣過濾裝置,從而讓一項顛覆性技術在兼顧公共利益的框架下安全落地。
同樣的二元思維,在教育界亦屢見不鮮。筆者在大學任教,不少同事憂慮學生濫用人工智能完成作業,甚至作弊,因此選擇全面禁止學生使用人工智能。數據中心與課堂教學當然是截然不同的問題,但兩者提醒我們同一件事:發現新科技帶來問題,並不表示全盤否定就是唯一答案。更重要的是建立合理規範,使人能享用技術的好處,同時限制它所造成的傷害。
打破僵局
現在回到算力基礎設施的討論,基於同樣道理,我們既不需要將數據中心無條件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經濟圖騰,也不應該因為其伴隨的環境與社會衝擊而將其徹底妖魔化。既然問題是具體的,解決之道就應該是務實的談判、規範與妥協。社會需要探索的,是一套能讓科技進步與社區福祉共存的制度框架,而不是在「建」與「不建」的泥潭中空轉。
令人欣慰的是,產業內部已經開始出現打破這種僵局的嘗試。亞馬遜於2026年10月宣佈,在與政府機構商討數據中心項目時,不再要求對方簽署保密協議,並推出「共同建設」計劃,在未來五年額外投入超過十億美元,用於數據中心所在地社區的教育、職業培訓、能源負擔能力以及水與能源保育等項目,這無疑是邁向務實協商的重要一步。
這一步雖然可貴,但要真正建立起持久的共存模式,未來的協商清單還需要更廣泛而具體的承諾。科技巨頭若要贏得長期的社會許可,就必須在能源供應上承擔更多責任,例如投資新增發電能力、再生能源、儲能及相關電網升級,並透過合理的電價與成本分攤機制,確保因數據中心新增需求而產生的基礎設施成本,不會轉嫁給一般居民。
科技的飛速進展與地方社會的平穩運作,從來不一定是一場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面對數據中心的擴張浪潮,我們需要的是多一點早期科技轉型時的務實與耐心,少一點壁壘分明的標籤與敵意。當科技巨頭願意走出保密的黑箱、誠實面對地方疑慮,政府願意建立透明的審批和成本分攤制度,而公眾也能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由「支持或反對」進一步討論「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接受」,我們才有可能在守護社區家園的同時,為高科技發展保留合理空間。@

◎Alex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