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公共藝術是雙贏好事

大約六年前筆者參觀了洛杉磯的彼得森汽車博物館(Petersen Automotive Museum),這座博覽館的建築風格屬於太空時代,如你所料,當時筆者忍不住要用鏡頭捕捉這種未來主義建築的神韻,但正當我在博物館的門外舉起攝影機的時候,一名保安員走到我身邊說:「先生,這建築物是有版權的,你不能拍照。」不消說,這令人意興闌珊。請注意,我是在建築物的外面拍照,而不是裏面。

後來我又參觀了同樣是位於洛杉磯、在建築上亦是遐邇聞名的布羅德博物館(Broad Museum),這座建築物的風格是獨一無二的「面紗和穹頂」,在外面一層好像是一塊面紗,包藏著裏面的穹頂(veil-and-vault)。鑑於在彼得森汽車博物館的經驗,這一次我小心翼翼,並沒有在博物館的門口攝影,而是走過馬路,在建築物的對面取景。出乎意料之外,一名保安員走過來跟我說同樣的話:「這座建築物的外觀是有版權的。」

不過,以上的例子是異數,筆者在世界各地拍攝了許多著名地標,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未受過阻攔。一方面,我相信保護知識產權是應該的,但另一方面,過度保護可能是短視的做法。有許多出色的攝影師都曾經取材於著名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藝術家的創作,例如法國攝影師布雷森(Henri Cartier-Bresson)創作了許多街頭攝影作品;美國攝影家史提琴(Edward Steichen)和史格烈(Alfred Stieglitz)都曾經在紐約拍攝了著名的熨斗大廈(Flatiron Building), 史提琴的熨斗大廈照片更被譽為是過去一百年來建築攝影的經典之作,史提琴甚至拍攝過羅馬尼亞雕塑家布朗庫伊(Constantin Brâncuși)的雕塑;此外,日本攝影師杉本博也因拍攝洛杉磯迪斯尼中心和許多雕塑而聞名。這些攝影作品間接地提高了那些建築物和藝術品的知名度,說得更坦白一點,這是互相為對方做宣傳,如果我是建築師或者雕塑家,布雷森、史提琴、史格烈、杉本博要為我的作品拍照時,我會立刻應允。

有時候物業持有人和「第二次創作者」是可以達到雙贏的,美國攝影師萊姆巴赫(Jeff Leimbach)曾經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拍攝了一間兒童醫院的外貌,後來他將照片寄到那醫院,並表示對方可以採用那張照片,那間醫院十分喜歡萊姆巴赫的作品,於是將它放在宣傳品上面,萊姆巴赫從此聲名大噪,接獲了很多建築攝影的工作。

有些城市明白到與人分享地標和公共藝術是雙贏的途徑,所謂公共藝術,是指在戶外的藝術作品,例如壁畫和露天的雕塑。上個星期我參加了一個攝影會舉辦的活動,我們來到接近聖地牙哥的海邊鎮(Oceanside)拍攝壁畫,海邊鎮總共有二十六幅壁畫,限於時間,當天我們只是流連在其中三幅。當模特兒在一幅壁畫前擺甫士的時候,突然來了一輛警車,後來我們轉到了另一幅壁畫前,那輛警車也跟著駛過來,我不禁聯想起六年前在彼得森汽車博物館和布羅德博物館的經歷,心想:「是不是市政府要求我們有準許證才可以拍照呢?」我正在盤算怎樣回答的時候,警車已經離開了。整個下午我們盡情拍攝,其中一幅壁畫是在一間酒店的側面,另一幅是在一間汽車修理廠的牆壁上,酒店和汽車修理廠的工作人員都看見我們,但並沒有加以阻撓。

除了海邊鎮,還有許多城市都採用壁畫和其他形式的公共藝術來美化環境,例如在洛杉磯以北的隆波克(Lompoc)總共有三十六幅壁畫,在華盛頓州的天使港(Port Angeles)則有十二幅,華盛頓州西雅圖在全市遍佈了四百多件公共藝術,包括了六十二座露天雕塑。除了美化環境,令城市充滿藝術氣息,這些公共藝術品亦可以招來遊客。

 

嚴格來說,建築物並不算是公共藝術,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無限制的攝影是達致雙贏的好事。

 

◎ 余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