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違法 ‧ 業主要負責嗎?

問:

剛收到一封告書,投訴位於街角一樓的餐廳 (租客) 違反了殘疾無障礙平權法。投訴項目包括:馬路上行人路的切割,坐輪椅人士無法上下;進入餐廳只有階梯;在土庫的廁所沒有電梯;廁所太小以及服務員拒絕客戶的輔助犬一同用餐。請問身為業主要負責嗎?樓宇局沒有發告票,可以用以抗辯嗎?有何解決辦法?

 

答:

閣下所收到的控告書,是基於90年生效的聯邦法律 ──「美國殘障人士平權法 (American Disabilities Act)」。其中有一條款規定:一切提供公眾服務的場所 (包括酒店和餐廳等) 需安裝方便殘障人士的服務設施,讓他們可以平等、無障礙地享受;不但如此,在行動上協助或情緒上支持該殘障人士活動的輔助犬隻,不能拒之其外。因此,控書所提內容,表面上是有法理依據的,但有一些特殊環境或條件,可以申請豁免或輕處。

縱然,這次的控告對象是餐廳的服務設施,但不是只有餐廳需要負責。不論閣下租約條款是否提及,遇到類似情況責任歸誰,聯邦法例廣義將責任推到最大面,故做生意的商戶和該物業的業主,都被列為可追究者。閣下唯有寄望在租約上,找到保障業主的條款。

按投訴的內容來看,有些地方涉及業主的責任。例如,馬路上行人路的切割,讓坐輪椅人士 (不一定是餐廳的客人) 可以無障礙地通行。其他的投訴項目,屬商戶租客。

此外,縱然市政府 (包括樓宇局) 沒有發出違例告票,也不能因市政府認可,便超越聯邦法律。順道一提,樓宇老舊不能用來作豁免理由。然而,建築面積有限,可用來援引不能作最完整的改正的理由。

閣下應該通知前租客,要求他們儘快與原告律師聯絡,協調如何用最經濟但符合該法律條例作出改正;包括行人入餐廳的階梯,以一斜坡徑沿着牆邊興建作補助;往樓下廁所的樓梯,加設專用沿級式的電動升降椅或可摺疊的升降枱;廁所面積要擴大,符合無障礙設施要求。細節應請教專業的建築師及工程師,按政府條例申請並施工。

 

◎ 文展雲律師、文旭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