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官斷定我做假,可否重新遞交綠卡申請?

問:

2004年,我從馬來西亞持旅遊簽證進入美國。到達美國後不久,我在法拉盛街頭看到一份傳單,說是某移民事務所可以幫助辦理工作許可證。

我懷着試試看的心態去該事務所打聽。負責人李先生熱情地接待了我,並向我保證三個月內可獲得工作許可證,不成功便退款。我因此非常相信李先生,支付了頭款,在一些空白表格上簽了字。三個月後我果然收到了移民局發的工作許可證,也順利申請到社會安全卡。一年後,我去找李先生延期工作許可證,但他的辦公室已經人去樓空。

2017年,我認識了我現在的先生,他是美國公民。先生非常愛我,立刻為我遞交了公民配偶綠卡申請。不幸的是,問話的移民官告訴我,我2004年提交了虛假綠卡申請。當時申請的理由是特殊人才類別,說我是著名畫家。我不知道李先生是用什麼方式為我申請工作許可證的,但不管如何解釋,移民官斷定我做假,因此需要提交I-601豁免申請。

後來,移民官批准了我和我先生的I-130夫妻關係申請,但拒絕了我的豁免申請和綠卡申請。當時,我沒有提出上訴。請問劉律師:我現在還可以重新遞交綠卡申請嗎?我的I-130申請批准書是否依然有效?

答:

田女士你好。是的,你先生在2017年為你提出的I-130夫妻申請批准書依然有效,完全可以使用。

另外,你可以再次向移民局提出I-485綠卡申請,但同時需要遞交I-601豁免申請。如果移民局批准你的豁免申請,也會同時批准你的綠卡申請。當然,豁免申請的標準確實很高,需要證明如果你不能得到綠卡申請,你的先生會經歷極端和不同尋常的痛苦,比如身體疾病、心裡障礙、生活難以自理等等。如果準備工作充分,你還是很有希望的。

最近,我有一位和你幾乎一樣遭遇的客戶。她的I-130夫妻關係申請早已批准,但移民局兩次拒絕了這位女士的綠卡申請和豁免申請。去年,他們從紐約搬到了北卡,委託我做第三次綠卡申請和豁免申請,使用的是同一個I-130批准書。前幾天,移民局已經批准了這位女士的豁免申請和綠卡申請。

 

◎ 劉汝華律師